3月11日 消息:3月3日,因橙心优选(北京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、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、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、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,涉嫌使用低价倾销、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,遭到了市场监管总局共计650万元的罚款。
其中,对橙心优选(北京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、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、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社区团购企业分别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,对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今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披露,以下为多多买菜、橙心优选、美团优选具体处罚信息。
当事人: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多多买菜)
经查明,2020年9月以来,当事人通过“多多买菜”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,存在以下行为:
一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
当事人采取折扣、活动券等补贴形式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。具体行为举例如下:
1. 2020年12月15日,当事人销售黄心土豆,进货成本2元/份,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.29元/份。
2. 2020年12月15日,当事人销售土鸡蛋,进货成本9元/份,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2.86元/份。
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,2020年9月至12月,当事人累计补贴**万元,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。如计入运营等成本,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。
二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
1. 2020年12月16日,当事人销售“农家杂粮蛋30枚/盒”,开展促销活动,标价17.9元,划线价55.48元,页面宣称“已降37.5元”。经查,该商品原价实际为12.86元。
2. 2020年12月16日,当事人销售“湖北特产新鲜去根嫩藜蒿250g”,开展促销活动,标价5.39元,划线价18.9元,页面宣称“2.8折优惠”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,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。
3. 2020年12月16日,当事人销售“立典特级初榨橄榄油5升/壶”,标价44.5元,页面宣称“已补33.6元”。经查,该商品原价实际为44.5元。
责令改正;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二)项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,罚款100万元;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,罚款50万元。
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。
当事人:橙心优选(北京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经查明,2020年10月以来,当事人通过“橙心优选”在重庆市销售商品时,存在以下行为:
一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
当事人采取秒杀、活动券等补贴形式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。具体行为举例如下:
1.2020年12月16日,当事人销售“万人团陕西红香酥梨300g/份”,标示“团购价¥0.88,补贴¥3.62,原价¥4.50”。经查,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.4元/份。
2.2020年12月16日,当事人销售“板栗300g/份”,单品秒杀价0.99元。经查,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.5元/份。
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,2020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,当事人累计补贴**万元,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。如计入运营等成本,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。
二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
1.2020年12月16日,当事人销售“山东大蒜250g”,标示“¥0.89,补贴¥2.69,原价¥3.58”。经查,该商品原价实际为0.99元。
2.2020年12月16日,当事人销售“奶白菜300g”,标示“秒杀价¥0.99,¥6.50”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,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。
责令改正;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二)项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,罚款100万元;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,罚款50万元。
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。
当事人: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
经查明,2020年10月以来,当事人通过“美团优选”在济南市销售商品时,存在以下行为:
一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
当事人采取直降、活动券等补贴形式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。具体行为举例如下:
1. 2020年12月4日,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(450g±50g /份),进货成本2.15元,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.99元。
2. 2021年1月7日,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(2斤±50g),进货成本21.9元,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20元。
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,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,当事人累计补贴**万元,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。如计入运营等成本,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。
二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
1. 2021年2月19日,当事人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/箱,页面标示“直降40.1元,限购2份,¥49.9¥90”。经查,该商品为当日新品,并未降价。
2. 2021年2月19日,当事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,页面标示“4.3折优惠,¥2.59¥5.98”。经查,该商品为当日新品,未有折扣优惠。
责令改正;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二)项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,罚款100万元;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,罚款50万元。
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。